所有企业,即使是独资企业,都必须任命一名数据保护官 (DPO),负责确保公司遵守 PDPA。
此外,组织必须确保至少公开一个 DPO 的业务联系信息。公司的一般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可以列为业务联系信息。
DPO 可以是主要负责数据保护领域的个人,也可以是将其纳入其多项职责的组织成员。需要明确的是,尽管聘请了数据保护官,该组织仍有责任确保其遵守 PDPA。
PDPA 未指定数据保护官 (DPO) 的运营基地。DPO 不必为组织工作;相反,它可以外包给另一方。为符合 PDPA 标准,当新加坡公众试图与他联系时,其业务联系信息被披露的 DPO 必须平易近人。
公司拥有或管理的所有个人数据都必须负责任地处理。这可能适用于有关客户或股东的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员工的信息。根据 PDPA,公司必须任命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确保遵守法律。
PDPA 的数据保护条例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生效,从那时起,组织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 PDPA 合规官。如果您的组织管理个人数据,您应该至少指定一个人作为 DPO。